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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取!抗疫期间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五条提示
1.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密切关注、提前介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传播谣言、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依法从快从严批捕、起诉。
2.尽可能减少当面讯问。对不属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情形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不讯问。听取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意见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商请刑事执行部门协助配合完成,未被羁押的犯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可通过电话或邮寄等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好记录。
对于应当讯问的,尽可能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若确需当面讯问的,可视情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期限规定推迟讯问。因办案需要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当面讯问的,严格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如依法应当讯问的,待疫情稳定后再确定讯问时间和方式。
对询问证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尽可能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做好记录。
3.依法严格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减轻监管压力,坚持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不诉的依法不诉。
4、暂停适用刑拘直诉。经与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沟通,对“醉驾”等案件暂停适用刑拘直诉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执行即可,待疫情稳定后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5.做好相关重大热点敏感案件报备工作。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敏感案件按照规定层报省院,确保办案质效。
●最高检: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开展诉讼的案件,可依法延长办案期限